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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详情
重疾保险金
70种重大疾病

保单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70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30种轻症疾病

保单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 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1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3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高残保险金

保单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将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或者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轻症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则自其身故或高残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