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理财E款投连险-进取型账户
年复合收益
27%+
e理财E款投连险
原e理财B款投连险中的偏股型账户
进取型账户属于偏股型账户,成立于2003年1月,截至2017年2月底,已成立14年,高达30倍涨幅,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7 %。而巴菲特的投资公司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9%。投资风格稳健又不失进取,适合风险偏好中高的客户,建议投资时间5年及以上。
2016 | 2015 | 2014 | 2013 |
-6.97% | 76.59% | 42.33% | 13.79% |
2012 | 2011 | 2010 | 2009 |
-2.11% | -14.26% | 23.82% | 143.32% |
2008 | 2007 | 2006 | 2005 |
-25.88% | 120.25% | 118.48% | 7.74% |
2004 | 2003 | ||
-1.16% | 15.90% |
买入 | 随时可买,1元起 |
净值公布时间 | 交易日第二天凌晨 |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00万及-500万 500万及以上 |
1.5% 1.3% 1% |
买入流程示意
现在买入,以T+1净值计入份额,T+2计入总资产 |
由管理10800亿资产,荣获“2016年获得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2016中国最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16年中国保险业方舟奖—2016年度值得信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方舟奖”等的泰康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
报备文件编号:泰康人寿报[2017]49号
条款文字编码:泰康人寿[2017]年金保险010号
进取型账户 | 账户类型: 股票型 投资方向:股票市场的比例通常不低于60%,最高可达100%。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部分投资于银行大额协议存款、国债现券和回购、金融债等 |
收益高 | 从2003年1月30号成立截至2017年3月8日成立14年,累计涨幅超30倍,年均复合增长率超27%。 |
账户投资策略回顾 | 权益方面,本期主要兑现前期超额收益较多的部分个股。深入研究当前市场形势,布局相关板块。配置上主要契合市场判断、紧跟改革相关链条。固定收益方面,以流动性管理为主,支持权益投资。 |
账户未来投资策略 | 权益方面,本期主要兑现前期超额收益较多的部分个股。深入研究当前市场形势,布局相关板块。配置上主要契合市场判断、紧跟改革相关链条。固定收益方面,以流动性管理为主,支持权益投资。 |
时间 | 年度涨幅 | |
进取型账户 | 沪深300指数 | |
2016年 | -6.97% | -11.28% |
2015年 | 76.59% | 5.58% |
2014年 | 42.33% | 51.66% |
2013年 | 13.79% | -7.65% |
2012年 | -2.11% | 7.55% |
2011年 | -14.26% | -25.01% |
2010年 | 23.82% | -12.51% |
2009年 | 143.32% | 96.71% |
2008年 | -25.88% | -65.95% |
2007年 | 120.25% | 161.55% |
2006年 | 118.48% | 121.02% |
2005年 | 7.74% | 无 |
2004年 | -1.16% | 无 |
2003年 | 15.90% | 无 |
费用类型 | 收费标准 | 收费场景 |
---|---|---|
初始费用 | 1.5%(当次交费金额<100万元) 1.3%(100万元≤当次交费金额<500万元) 1%(500万元≤当次交费金额) |
在收到保费后一次性扣除 |
资产管理费 | 1.62% | 每日净值表现里已扣除 |
保单管理费 | 无 | 暂不收取 |
犹豫期退保 | 无 | 暂不收取 |
退保费用 | 1%(保单生效第1-5年) 0(第6年及以后) |
在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 |
账户转换费用 | 免费(一个保单年度内5次) 20元(1个保单年度内超过5次) |
转换时扣除 |
《泰康e理财E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产品说明书
《泰康e理财E款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1.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2.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且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同时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报送文件编号:泰康人寿报[2017]49号
条款文字编码: 泰康人寿[2017]年金保险010号
持有泰康保单的用户,可以查看到保单详细信息、包括客户资料、交费信息、保险计划、及账户价值、生存金、红利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可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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